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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

作者:James 发布时间:2023-04-14 10:17:06点击: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自2023年1月16日至2月28日,黄埔海关进境口岸关区纳入总署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

改革内容是什么

将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调整为“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危险化学品属性及其危险货物包装类型,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分类设定检验的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企业申报信息应包括:

· 危险类别

· 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

·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

· 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

·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

· 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一、申报信息须完整、准确、匹配

(一)“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并填写“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展示栏选择为“危险货物”的,其他信息栏需填写“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和“包装UN标记”(散装除外);展示栏选择“非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得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名称。

(二)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显示的危险类别应与“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危险类别”栏的主危险类别相一致;“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一般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

二、申报材料须完整、准确、匹配

(一)应提交的材料:危险公示标签(散装除外)和安全数据单的样本、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说明(适用时)。

(二)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应至少包含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和供应商标识等6项内容。不大于100 mL的小包装可以使用简化标签,防范说明可以省略。

(三)安全数据单应至少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不得空项。 

(四)符合性声明的要素不应少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附件1规定的要素,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化学品正式名称应与《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品名”栏一致,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对于属于危险货物的,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及相应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规章的要求。

三、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中相关信息须一致

包括申报材料中相关的信息是否一致,系统申报信息与所提供资料的信息是否相互一致。


内容摘自黄埔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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