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出境特殊物品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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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明确了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定义,具体如下:
(1)微生物
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
(2)人体组织
是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3)生物制品
是指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4)血液及其制品
血液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成份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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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3号令)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将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六)未向海关申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七)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八)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另外,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违反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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