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办事指南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第三十九条 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 办理时间
(一)企业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地海关窗口办理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具体时间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
*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
* 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 办理材料目录
申请人提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电子材料原件一份。具体格式见下图:
* 受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总署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五)《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 办理时间
(一)企业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地海关窗口办理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具体时间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
*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
* 办理流程
(一)种植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二)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 办理材料目录
如下图所示,相关空白文档可在海关总署网站下载。
* 受理条件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
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
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6.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7.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三、出口食品检疫检验
*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进出口食品”版块办理。
* 办理流程
(一)出口前申请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二)现场检验检疫
1.现场查验
隶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2.抽样检验
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3.综合评定
隶属海关对申请出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异常情况、风险预警、出口备案、企业核查等信息,结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4.签发证书
隶属海关工作人员负责拟制证稿,经审核后出具证书。
5.复验
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正),受理复验的海关或者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 办理材料目录
* 受理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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